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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故意“撞伤不如撞死”的司机严惩
2008-01-14 12:59:47   来源:大洋网-广州日报


  2007年12月29日,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作出修改,在之后的新闻发布会上,针对目前社会上“撞伤不如撞死的潜规则”现象,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做出回应:“撞伤已经很不幸了,千万不要撞死。撞死有可能属于刑法上重大交通事故,可能判三年以下徒刑,如果故意,可能判死刑。”王胜明指出,道交法的这次修改将对“撞伤不如撞死”进行严惩。

  上周,本报对此进行了调查,结果显示,有超过八成的读者(86.5%)表示支持道交法的这次修改,应该加大对故意“撞伤不如撞死”的肇事司机的惩罚力度,对于对这些肇事司机直接采取死刑是否合理,也有超过一成的读者(12.8%)表示支持,认为可以对肇事司机施行死刑,不过多数的读者(64.7%)表示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,只有13.5%的读者表示反对,这也说明,多数读者希望加大对故意“撞伤不如撞死”的肇事司机的惩罚力度。

  问卷同时对道交法修改后的第76条进行了调查,在本次修改后,第76条明确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、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,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,承担不超过10%的赔偿责任这一赔偿标准,结果显示,有44.4%的读者觉得这个比例太低,认为“机动车司机承担比例应该高于10%”,有27.8%的读者表示这个比例太高,认为“机动车司机无责应该免赔”,只有27.8%的读者表示支持。

  问卷最后对本次修改是否合理也进行了调查,结果显示多数读者对道交法的本次修改还是持肯定态度,有55.6%的读者表示支持,还有16.6%的读者弃权,只有27.8%的读者表示反对。

   
 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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